早市经营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范?

一、早市经营管理规范?

1.选址要求。早市应选址在非主干道两侧空隙坪地,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周边,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

2.经营时段。结合辖区实际,在保证周边住户生活、休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由各县(市、区)自行设置早市经营时间段。

3.经营范围。早市原则上以食品(含餐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为主,严禁现场宰杀活畜活禽、严禁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物品。

4.布局规范。早市要在现场设置标识,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安全提示、现场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经营摊位实行编号管理,划行归市。早市摊位原则上要设置专用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三、ga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

回答如下:GA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和规范,对药品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药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才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 药品采购管理:药品经营者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选择符合GMP认证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把关药品采购质量和合法性。

3. 药品储存管理:药品经营者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4. 药品销售管理:药品经营者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药品信息管理:药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药品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记录药品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6. 药品质量管理:药品经营者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通过GA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四、医用耗材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追溯、监测、评价、监督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相关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遴选、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专业技术服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从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工作。

五、美容美发综合店该如何经营管理?

万事开头难,而且你们面临很多竞争对手。

1、首先应该让市场了解你们,所以,应该走出去,到高校,小区,或是街中心发传单,做宣传。

2、关键是你们的服务质量和态度,刚开始应该打价格战,优惠价,会员卡。

六、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全面提升软件和硬件要求

新修订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

在软件方面,新修订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硬件方面,新修订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七、国家药品经营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卫生部部务会议第1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该《规范》分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4章18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予以废止。

八、gl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

制定目的: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并与国际上的新药管理相接轨。

药物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独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依赖性试验、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

九、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执⾏岗位责任制;

  2、应按公司规定的⼯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故旷⼯,⼯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传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产⽆关的事情;

  3、服从⽣产⼯作安排、调动、努⼒钻研⽣产技术,提⾼⾃⾝素质⽔平,做好本职⼯作;

  4、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批审⼿续,两天⼀下由⽣产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公司经理审批,来不及⾃办⼿续的药托⼈代办或打电话请假,并于上班后补充⼿续,批准后⽅能⽣效,否则违者做旷⼯处理,旷⼯⼀天除当天⼯资没有另罚款20元;

  5、⼯作时间内,因事或因为看病要离开⼯作岗位,要向⽣产主管请假经同意后⽅能离开,否则做早退处理,早退⼀次扣10元;

  6、不得带任何⾷品杂物进车间,不得在车间吃⾷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以及随地吐痰,违反本条例之⼀者罚款10元,严重者开除;

  7、进⼊规定要穿⼯作服的⼯作间⼀定要穿⼯作服,必须穿戴整齐洁净,违者⼀次扣款10元,严禁携带⼿表、⾸饰等个⼈物品进⼊⽣产区,所有⼯作⼈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8、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带⼚内任何物品出⼚,违者则被视为偷窃,轻者按物品价值的⼗倍进⾏罚款或开除,重则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9、运送产品要⼩⼼轻放,不得乱丢重摔,造成损坏的由违纪者负全部责任(包括搬运⼯);

  10、不管上下班时间,不准在⼚区吸烟、喝酒,违者⼀次罚款50元;

  11、⼯作服的管理

  ①⼯作服包括淡⾊⼯作⾐、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序(种)还应配备⼝罩、围裙、套袖等卫⽣防护⽤品。

  ②⼯作服应有保活制度。凡直接接触⾷品的⼯作⼈员必须每⽇更换。其他⼈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十、gs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