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目录?

第—类:履历材料

1、干部、后备干部(提拔)、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工人。教师、学生、公安人员、医务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队员、学员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登记表、简历表;

2、军人履历书,在重新装订时可按履历、自传、鉴定、政历问题审查结构四个部分分别归入一、二、三、五类。其第一类履历部分可包括本人履历、家庭情况、爱人情况、社会关系。军衔等级登记表等项、中间空白页如不影响材料内容的可以取出。

3、主要反映个人经历的各类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

4、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简历材料;

5、更改姓名材料(包括个人报告、组织批复、旁证材料);

6、其他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

7、履历表、简历表中兼有组织鉴定、意见等其他内容的,可按其主要内容、材料性质归入第一、三、九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

1、干部本人在各个时期所写的自传;

2、其他由本人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个人鉴定;

2、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党员、团员、学生等各类人员的鉴定材料;

5、毕业、结业、出国、出境、调动、疗养、劳动鉴定及其他一些鉴定性质的材料;

4、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干部表现情况材料;

5、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6、党员民主评议表;

7、干部任职考察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附干部任免表后的归入九类);

8、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9、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

10、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1、各类学校的报考书、报考表;

2、各类学校选拔学生登记表、审查表;

3、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登记表;

4、学习成绩单、记分册(包括自学考试、业务培训成绩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

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6、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7、干部本人业务自传;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9、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审批表、登记表;

10、干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毕业论文的评语及论文获奖通知书;

12、各大学毕业生学位评定书、晋升学位审批表;

13、反映千部学历才识、专业技术方面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1、有关干部本人历史重要关节问题的审查材料(审查材料是指包括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2、党籍、党龄、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3、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主要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平反通知、平反决定或复查意见等(父母亲走资派平反通知、平反决定归入十类);

5、带有组织上政治历史审查意见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

6、各类学校学生(考生〕政治情况审查表;

7、应征公民政治情况登记表;

8、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

9、入伍时间批注、入伍时间证明;

10、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放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的,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六类:参加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报告和上级团组织批复;

2、团员登记表、团员民主评议申请登记表;

3、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转正申请书;

4、培养对象考察表;

5、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党员重新登记表;

6、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

7、党员暂缓登记表,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8、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归干部档案(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的,只收集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人党志愿书”归档。

9、保留中国共产党党员籍的批复及报告;

10、退党材料;

11、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一般只收集一份登记表(申请书或批准吸收为该党派人员的通知材料)之类的材料即可,不需要收集全部过程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1、正式命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和事迹材料,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

2、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事迹材料;

3、立功受勋,嘉奖表彰材料;

4、创造发明事迹奖励材料;

5、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6、授予各系统三十年荣誉证书登记表。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

1、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处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

2、清查“文革”中“三种人”的审查结论,综合报告,处分决定,上报批复,本人对审查结论、处分的意见及检查材料。

3、“文革”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报告、专题考察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4、行政处分材料,如记过、记大过等材料;

5、通报批评材料;

6、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7、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8、撤销处分材料;

9、虽不作处分,但错误比较严重,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问题,并经组织查实,本人也有交代的材料;

10、原定“右派”、“中右”或因“右派言行”受处分,经复查改正的,其复查结论、报告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以及原结论(或决定)材料(其他材料抽出销毁,其中少数有其他问题的,有关的原主要证明材料,仍应存于本人档案);经复查仍维持原结论的,其档案材料不做处理。

11、原定为“右倾机会主义”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者”,经平反、改正后,其平反改正结论材料(原组织结论、决定,调查报告、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批判材料,抽出销毁);如果过去已经甄别平反,本人对甄别结论没有意见,或这次复查仍维持甄别结论的,只保留甄别结论。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等材料

1、工资

(1)工资级别登记表,工资核定表;

(2)见习期、试用期、定级、晋级、升级等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

(3)关于工龄津贴年限说明;

(4)奖励工资登记表、审批表;

(5)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

2、任免

(1)录用、招聘、选举、提拔、转干等登记表、审批表;

(2)干部任免、调动、辞退、退职、离休、退休、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

(3)公务员过渡登记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解聘审批材料;

(4)上山下乡人员登记表,兵役(入伍)登记表,入伍、退伍审批表;

(5)军(警)衔晋升、评级登记表,审批表;

(6)复员军人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7)组织员、纪委委员、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呈报表、登记表。

3、出国、出境

(1)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2)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4、其他

(1)出席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会议代表登记表;

(2)政协委员提名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验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残废等级材料;

2、新录用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

3、民事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离婚材料;

4、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

5、领取《独生子女证》登记表;

6、历次运动中普遍写的思想总结、思想检查(有组织鉴定的归第三类);

7、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及讣告、悼词或生平;

8、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

9、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记载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1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